首页
无视禁火令!泸定、丹巴、德格等地查处7起违规野外用火,8人受处罚
2021-04-02 08:41:41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阅读数:
102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提醒您: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3月份以来,面对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入了最为紧要的关键期和最为紧迫的考验期,按照全州公安机关重点时段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乘势而上,以更高的站位、更强的担当、更实的措施迎战当前重点时段的防火工作,全力查处违规野外用火。特别是泸定、丹巴、德格等地持续严查,对违规野外用火露头就打,严厉查处7起违规野外用火,8人受到处罚,初步了实现“查处一批、教育全体”的效果。


图片

泸定


2021年3月25日,泸定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移交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线索。





经森警大队调查,2021年3月25日0时左右,冷碛镇某村民祝某心存侥幸,半夜在小藏壁(小地名)焚烧自家地内的玉米杆(约10余堆),祝某违规用火被发现后在秸秆没有完全焚烧完毕,现场仍有余火的情况下离开,后由冷碛镇消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将现场余火扑灭。




祝某焚烧秸秆的地点属于泸定县森林草原禁火区域,其行为具有重大火灾隐患。在森林火灾高火险期内,祝某无视《泸定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祝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1年3月27日,泸定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移交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线索。




经查,27日17时许,岚安乡昂州村吴某在冻坝阴(小地名)焚烧自家地里的玉米桩。吴某在禁火期间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具有重大火灾隐患。在森林火灾高火险期内,吴某无视《泸定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吴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图片

德格


近期,德格县公安局查处2起违规野外用火,3人受到处罚。

案例如下:

一.3月5日,德格县年古乡若达村村民布某(女、35岁)将大量生活垃圾运至野外焚烧。

二.3月7日,德格县年古乡若达村村民根某(男、52岁)与彭某(男、32岁)两邻居将两家人的生活垃圾运至野外一起焚烧。

民警在办理以上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中,3名违法行为人均对自己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3名违法行为人均被我局处以相应处罚。







图片

丹巴







2021年3月15日贺某某(男,藏族,42岁,丹巴县半扇门镇人)在半扇门镇阿娘沟四村的田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里面的玉米秸秆点燃焚烧。经查: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明火作业,其对在火灾高风险区内违规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贺某某行政拘留。





2021年3月15日冲某某女,藏族,40岁,丹巴县半扇门镇人在丹巴县半扇门乡阿娘沟四村家中打扫卫生,清理了很多生活垃圾,就在房子傍边找来一口铁锅,将打扫卫生收集的垃圾放在铁锅里用打火机点燃。经查: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明火作业,本人在火灾高风险区内违规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冲某某行政拘留。






汪某某(男,汉族,50岁,阿坝州小金县人)于3月9日在丹巴县丹东镇磨子沟水电站打工,于2021年3月10在丹东镇磨子沟林区内吸烟,被丹巴县防火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查:汪某某的行为构成违规明火作业。本人对在具有火灾隐患处吸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汪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汪某某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气温回升,天干物燥,正是火灾的高发季节,请广大群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府要求,充分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在禁火期、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野外生火取暖、地里焚烧秸秆、杂草”都属于违规野外用火,不管有无引发山火,一旦查经属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或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