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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20-04-22 02:58: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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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藏汉双译)《甘孜州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pdf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依法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州范围内深化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动员上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敦促涉枪涉爆行为人和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特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改制射钉枪、射钉弹。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主动上缴上述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六、各类涉枪涉爆行为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向有关单位、组织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凡检举揭发和向公安机关提供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或案件线索经查实的,给予1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特别重大案件给予1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的,视情给予1千元至3万元人民币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0年4月1日